1.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

2.案例分析—劳动关系

3.司法案例《以案释法》:处理无固定期合同纠纷提防4误区

4.单位收取更衣箱押金违反了啥法

劳动合同法案例_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ppt

1,本案中,胡某等人的劳动关系是胡某等人与劳务公司之间的关系,与建筑公司只是派遣关系

因此,胡某等人的工资应当由劳务公司支付

2,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一个派遣协议,根据协议,建筑公司应当按时支付足额相当于派遣人员工资的金额给劳务公司,建筑公司拖欠这笔钱,是违反双方之间的协议,根据协议,劳务公司有权向建筑公司追讨这笔钱

本案涉及两个关系:即胡某与劳务公司的劳务关系,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派遣协议,胡某第一步需要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对象是劳务公司。而劳务公司支付工资后,可以向建筑公司追讨这笔钱。

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

(1)在本案中,某餐饮有限公司提出只能先签订3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合格后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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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是否合法取决于将来会和员工签订的合同期限。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订立的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可以签订三个月的使用合同,但正式合同未满三年的话则不合法。

(2)在本案中,如果王女士与某餐饮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当是多长时间?

回答:应当是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见上法条。

(3)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支付标准问题,劳动合同法是如何规定的?

回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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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2008年5月,某公司在人才市场招聘一名营销部门经理,在该公司的招聘条件中,明确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市场营销本科学历。男青年刘某持某大学颁发市场营销专业本科文凭前来应聘,在招聘中,公司根据刘某提供的有关毕业证书和相关从业经历,决定聘用刘某。公司与被聘用的刘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某月薪3000元、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劳动合同签订后,刘某正式开始进入公司工作,但是,在工作中,公司发现刘某的能力与学识都捉襟见肘,与其学历明显不符。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其文凭纯系伪造,遂以“劳动合同无效”为由将刘某解雇。刘某不服,提出:或者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给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请结合上述材料,撰文详细叙述:

(1)在本案中,公司与刘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回答: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由此可见,刘某的做法已经构成使用欺诈方式订立劳动合同,符合二十六条的规定,因此合同无效。

(2)如果公司与刘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对于刘某已经付出的劳动,公司是否应当向刘某支付劳动报酬?为什么?

回答:应当支付报酬。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如果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刘某?为什么?

回答:不需要。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第五项为: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即刘某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符合这项规定的内容。而用人单位必须提前通知的解除合同情形是第四十条规定的劳动者无过错情况,第三十九条可以直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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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1)公司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张某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什么?

回答:享受。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张某在公司工作多年,应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公司未给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张某是否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什么?

答:应当。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公司应为其所有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当然也包括张某。不得以未缴纳保险为由拒绝提供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否则应负相关法律责任。

(3)在本案中,加害人已经对张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张某是否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什么?

回答:享有。

加害人对张某的损失赔偿是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与张某的工伤保险性质不同,并不冲突。

案例分析—劳动关系

 2017年已经过去一半,你知道上一年的劳动争议案件是什么吗?下面由我为你提供的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希望大家喜欢。

 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一)

 企业内部调整不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1年4月 入职 某外资公司,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约定李某的岗位为媒体公关总监,月薪3万元。 2015年6月,公司告知李某,为精简组织架构,决定撤销李某所在的媒体公关总监岗位,另设媒体沟通总监及媒体关系拓展总监,但上述两个岗位均已有合适人选,现特别为李某设立公司高级顾问岗位,月薪降为2万元,希望能与其签署变更劳动合同 协议书 。李某不同意公司的要求,该公司即以?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为由,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 通知书 》,并向李某支付了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等。李某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故提出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意见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系为应对市场变化主动取的经营策略调整,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公司虽然支付了李某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但并不代表其解除行为合法,故对李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

 不可随意解释?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指经济性裁员)所列的客观情况。用人单位作为经营者,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其对市场可能产生的波动及生产经营策略可能产生的变化应当有所预见。确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应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在相近或类似岗位上安排劳动者工作,并不得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更不能简单的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二)

 基本案情

 胡某于2015年2月1日进入某科技公司担任销售部高级客户经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1月31日,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胡某的销售业绩一直未能达标。2015年7月1日,应公司要求,胡某与单位签署了《个人业绩改进》,该中公司给予胡某3个月的观察期,胡某承诺2015年7月至9月期间其本人每月的销售业绩不低于5万元,如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胡某需自行提出辞职。后胡某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2015年9月30日,某科技公司以胡某履行其自行 离职 的约定为由,要求胡某离职并收回了办公电脑、考勤卡等。胡某依照公司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但不认为是自行离职。后胡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意见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本案实质上是某科技公司与胡某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公司要求胡某离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支持了胡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本案中胡某未能完成销售业绩,属于不能胜任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某科技公司与胡某的约定,实际上是在胡某不胜任时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这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三)

 基本案情

 黄某于2013年7月1日入职某餐饮公司,从事杂工工作,双方订立了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黄某的月工资标准为3000元,同时约定加班工资基数以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作期间,黄某每周休息日加班一天,某餐饮公司均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加班工资。离职后,黄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

 仲裁意见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某餐饮公司与黄某在劳动合同中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约定,不符合法律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所以裁决该公司以黄某的月工资3000元为基数向黄某支付加班工资差额。

 案件评析

 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得搞截留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根据第十九条支付劳动者休期间工资,以及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支付劳动者产、生育手术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期间工资标准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从上述规定来看,加班工资的基数应当顺序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及本人正常劳动应得工资的来确定。此外,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如每天的加班时间不应超过3小时、每月的加班时间不应超过36小时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处理无固定期合同纠纷提防4误区

案例分析(一):

2000年1月2日,张某到A公司应聘,并于当日与A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该合同于2002年1月1日期满,签定劳动合同当日,张某被A公司派到B商场工作,与B商场签定了借聘协议,确定了借聘关系。至2001年7月6日之前,张某一直在B商场工作,由B商场对其管理并支付工资。

2001年7月6日,B商场以张某违反商场劳动纪律(即一个月内迟到两次)为由,与张某解除了解聘关系,同时,B商场口头告知张某,A公司也以相同的理由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合同,经查,张某确实在一个月内迟到两次,但不构成严重违反A公司劳动纪律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 请分析说明A公司和B商场的做法是否合法。

2. 张某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答案:

1根据《劳动法》规定,A公司的做法不合法。

1.1张某的劳动合同是与A公司签定的,与B商场之间只是借聘关系。对此,应认定张某只是与A公司之间有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有关张某劳动合同的签定、变更、解除、续定、终止等手续,都应由A公司与其办理。

1.2本案例的处理决定有B商场做出,其主体不合法。

1.3处理决定不符合A公司与违纪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2.根据《劳动法》的规定:

2.1张某可以向A公司的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张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2张某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张某如对仲裁不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单位收取更衣箱押金违反了啥法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处理无固定期合同纠纷提防4误区

 明明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可是,不少员工“被迫”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员工的相关待遇难道只能按照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待吗?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此时,单位是否可随时解除用工关系、且不按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待?员工工作年限满10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单位认为其工龄只能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算,这种认识对吗?

 针对这些似是而非的问题,劳动者在主张权益时应当提防如下四个误区:

 误区一

 第三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就得按固定期限对待?

 案例

 张才与公司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要求张才继续签订2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5月15日,该合同到期后,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在结算工资时,公司同意按照6年工龄支付张才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对此,张才提出其第三份劳动合同虽然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因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故在第三份劳动合同到期后解除劳动关系时还应当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经济补偿。由此,因公司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应向其支付12个月的赔偿金,而非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不过,张才不知道他这个要求有没有法律依据?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既然可以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在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构成违法时,就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样算来,公司应向张才支付相当于其1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误区二

 未签合同可随时解除用工,与无固定期限不沾边?

 案例

 董丽从2015年10月9日进入某化工公司上班后被借调在外,公司一直未与董丽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5月借调结束后,公司迟迟不为其安排工作。

 为此,董丽可否要求公司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的2倍工资,以及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之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由于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董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除了应与董丽补签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还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应当向其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与此同时,公司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董丽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董丽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此外,董丽还有权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误区三

 工龄只能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算?

 案例

 安颖自2007年2月起在一事业单位做临时工,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同年2月,单位与安颖签了一份3年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2月,该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

 2017年2月初,安颖向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单位认为其不符合签订此类合同的条件。其一,双方只签订一次劳动合同。其二,其工龄到2018年2月才够10年,此前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

 安颖不知道单位的说法是否正确?

 评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据此,单位虽只与安颖签订一次劳动合同,但安颖的入职时间是2007年2月,到2017年2月已经满10年,故安颖有权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之所以以第二个理由拒绝安颖的要求,是其错误地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安颖的工龄不计入其累计工龄。

 在此情形下,若单位继续拒绝安颖的上述要求,其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第四十七条规定,要求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其支付赔偿金。

 误区四

 符合条件时,可请求裁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案例

 杜文凯与所在公司签订的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但其一直按该劳动合同的条件和待遇在该公司工作。2016年11月28日,公司向杜文凯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双方因未续签劳动合同,故公司有权随时终止其劳动关系,并要求其于2016年11月29日至31日办理离职及部门工作交接手续。

 对于公司的做法,杜文凯可否通过仲裁,要求裁决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评析

 杜文凯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不会得到法律支持。其原因是: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就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仲裁机构也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当事人双方。

 不过,鉴于杜文凯与公司的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后虽未续签但其继续在公司工作,据此,仲裁可以确认:视同杜文凯与公司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此种情形下,公司若与杜文凯解除劳动合同,杜文凯只能要求公司按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待,予以相应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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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收取更衣箱押金违反了啥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单位收取更衣箱押金是违法的行为。

一、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单位收取更衣箱押金是违反了这一规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单位收取更衣箱押金也不符合这一规定,因为劳动者对更衣箱及其内的物品拥有所有权,单位的行为构成了对劳动者财产权的侵犯。

二、案例分析

在一些企业中,单位可能会要求员工在入职时缴纳更衣箱押金,以确保员工不会将公司的财产带出公司。然而,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因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作为担保或押金。如果单位强制要求员工缴纳更衣箱押金,那么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

综上所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单位收取更衣箱押金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员工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发现单位有类似的行为,应该及时取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单位也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扣押、护照等证件作为担保或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