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章程_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1.一人公司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法对一人责任有限公司是怎么规定的
3.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要求
4.简述我国《公司法》上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5.个人独资企业能否成为有限公司的股东?
6.一人有限公司章程中,股东是不是即法定代表人,即负责人?需不需要设经理?
7.一人公司章程修正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四章 股权
第一节 股权结构
第二节 出资增减
第三节 出资转让
第五章 股东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监事
第九章 经理
第十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二章 劳动人事制度
第十三章 通知
第十四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六章 章程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响应和贯彻落实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促进公司规范经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 公司依据《公司法》出资设立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之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五条 本章程生效后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规范公司与股东、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相当于法律约束力之文件。股东、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须遵守。
第六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本章程为公司最高行为准则,对股东、董事、经理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八条 公司注册名称: 泸州市龙马潭区创鑫商贸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条 公司注册地址: 泸州市龙马潭区工商局
住 所:小市上码头29号楼3楼
邮政编码:646000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与经营宗旨
第十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主营:家电批发零售,五金,交电,电子配件,家电维修 兼营:服装,百货,日杂,日化 。
前款规定之公司经营范围,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市场情形,经公司股东决定可以改变。
公司之经营范围,依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须审批、核准、备案的,公司应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 公司之宗旨为: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公司管理理念,合理开发、利用矿产,依法独立开展生产经营,发展地方经济,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四章 股 权
第一节 股权结构和出资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拾 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方式:一人出资
股东名称:公司股东为 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
出资方式:
以现金出资额:人民币 拾 万元;
以实物出资:以 / 出资。 经 / 评估后的确认值为:人民币 / 万元。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之以上出资,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第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公司股东签发符合法定要求的《出资证明书》。
第二节 公司增资与减资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七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可以由公司股东独家认缴新增资本,也可以由公司股东外之第三方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第十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情形下,公司注册资本额不得少于人民币十万元。
第三节 出资转让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之出资在公司注册成立后,可以依法自由转让。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具体事宜由公司股东与受让人协商确定。
第五章 股 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对公司出资的人。
第二十二条 股东按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委派公司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待遇;
(三)决定聘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待遇;
(四)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担保,及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合同;
(五)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决定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的变更,公司合并与分立,增加股东、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任何公司变更事宜;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章程,造成公司损失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提起诉讼;
(八)已生效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将来生效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之其他权力,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股东做出的上述事项决定,应当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可以向股东提出行使上述权利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五条 股东行使本章程规定之上述权利时,应向公司出具书面文件。股东向公司出具的书面决定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决定的出具日期,决策人员的签字及股东盖章,决定的实质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负责妥善管理股东向公司出具的书面文件。
公司应建立专门的档案对股东出具的书面文件进行保存,保存期为公司的存续期限。在公司发生股东变更、合并、分立、注销等情形时,公司应当向股东移交上述档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之规定,并保证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相互独立。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负责。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为自然人,由董事会成员由公司股东委派产生。
第三十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委派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三十一条 董事可受聘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
(七)在股东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担保,及人民币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合同;
(八)决定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三)决定公司聘任为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
(十四)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两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力。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以记名方式进行,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的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做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批准。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四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报告追认;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监事
第五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二人。监事由股东委派。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任。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五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建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九章 经 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十四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五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五十七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十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前款所列情形的,公司股东有权解除其职务。
第六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和注意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听取或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六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审慎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
第六十六条 公司会计年度用公历年制,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六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六十八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公司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第六十九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在提取。
公司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决定。
第七十条 公司可以取现金或者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并陈述意见,也可以通过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意见。
第七十二条 对公司资产,公司任何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因辞职、解聘等原因离开公司前,公司应组织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
在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涉及公司财务运行部门工作的普通员工离开公司前,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
第七十四条 依照上述之规定,对公司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前,总经理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审计进行。
第十二章 劳动人事制度
第七十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范围内有权自行招聘、辞退员工。
第七十六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决定本公司的劳动工资制度、职工工资水平和支付方式。
第七十七条 公司根据有关部门规定提取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等基金。
第十三章 通 知
第七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七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以公告方式发出通知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八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定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四章 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
第八十一条 公司经股东决定,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依照章程的规定做出决议;
(三)公司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八十四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十五条 公司与其它公司合并的,合并后存续之公司或新设公司承继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分立前,公司也可以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分立后各方承担债务之方式与内容等。
第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予以解散:
(一)公司发生生产经营困难,公司股东决定解散的;
(二)因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第八十八条 公司因前条(一)、(三)的原因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股东委派的人员组成。
清算组成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第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诸项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九十条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九十一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债权人,清算组应拒绝对其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公司股东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公司股东。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之顺序清偿前,不得移交公司股东。
第九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公司股东确认,并保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五章 修改章程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决定修改章程。
第九十五条 股东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章 章程文本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强制性规定不符者,以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强制性规定为准。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写就,如有其他文字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并产生分歧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备置两份,公司股东持有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一百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负责解释。
股东签名、盖章:
一人公司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出资限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公司登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公司章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二条股东决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财务报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个人财产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对一人责任有限公司是怎么规定的
一人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公司的投资人为一人,由投资人独资经营,但投资人对公司债务仅负有限责任。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三万元,注册资本实行的是认缴制,可以在注册公司时根据公司的大小规模和运营情况来进行确定。
一人公司为什么只能叫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有限公司?
一、股东数量要求不同。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少为2人,最多为5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没有数量上的限制,股东上万人的股份有限公司都是比较多的。
二、发起人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筹集资金设立,不能寻求其他方式筹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人筹集资金,也可以向社会募集股份。
三、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内可以自由转让股份,对外转让时,须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所持有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对于公司高层领导在公司成立一段时间内会限制转让,以保证公司的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要求
生活中我们可能听说过一人有限公司,也叫作一人公司和独资公司,公司法对于一人公司有哪些要求?设立这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和哪些流程呢?接下来由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公司法对一人责任有限公司是怎么规定的 1.一次性出资至少10万,而且为人民币。 2.一个自然人只能开一个一人公司。 3.个人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是你的个人财产也要偿还债务。因为债权人肯定会连带告你。 4.公司必须有一名以上职工监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相关规定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明;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简述我国《公司法》上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设立的条件有哪些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设立的条件如下:
(1)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材料有哪些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件复印件;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件复印件;
5、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件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行政法规和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能否成为有限公司的股东?
答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58条第2款)。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身的特殊性,我国新《公司法》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地位,同时也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很多方面都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但是为了避免投资者滥用一人公司形式和有限责任,损害公司自身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新《公司法》也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了特别的规定,具体说来,这些特别规定如下:
(1)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特别规定。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而且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这显然不同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3万元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分期缴纳注册资本的方式。
(2)对自然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公司法》对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予以严格限制,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明的特别规定。为了使交易相对方尽可能地了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以便交易相对方作出正确的选择。
(4)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议的特别规定。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法》要求股东在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时,应当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5)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对公司人格否认适用的特别规定。《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形式。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中,股东是不是即法定代表人,即负责人?需不需要设经理?
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扩展资料:
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工会、委托国资委。那么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组织,可以是公司的股东。但是,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说,一人公司的股东不得为个人独资企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百度百科-独资企业
一人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其他的参照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股东可以制定公司章程,一般情况下,股东=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机构, 不能不设但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另外,股东也可以聘请他人任经理。
一人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公司章程对于一个公司的运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一个公司的灵魂。
一人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一
XX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股东盖章或签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非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经股东签署的整份章程;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转让出资变更股东的,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90日后)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
一人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有关的条款修改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85,711,578股,其中发起人持有76,118,224股,占股份总数的40、99%;社会法人股为26,099,382股,占股份总数的14、05%;社会公众股为83,438,855股,占股份总数的44、96%。?
(二)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第二项修改为: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三)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七条增加的内容为: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四)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四十条修改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五)原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三条修改为: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说明原因并公告。?
(六)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八条增加以下内容:
?(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七)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九条增加以下内容: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八)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五十四条修改为: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三)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四)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五)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六)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2、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七)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2、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章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3、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八)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九)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三节第五十七条修改为:
?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五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十)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二条增加以下内容为:
?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过程中,取累积投票制。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十一)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五条增加两条,原章程以下条款顺延,增加的条款内容为:
第六十六条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十二)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八条修改为:
股东大会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重复进行表决,以现场表决为准。
(十三)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九条修改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如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并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表决结果。如有本章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时,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十四)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七十条修改为: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建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
以上章程修正案请各位董事审议,并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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