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_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
1.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适用什么会计制度
2.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制度是
3.代理记账公司可以做行政事业单位的账务嘛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指的是为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以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一种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能增强信息的相关性、能增强信息的可比性、能让财务资金的使用更加合理化、能顺新形势下的经济发展、还能完善信息化平台建设。
行政事业单位的核算模式在双报告、双基础、双功能的新会计制度下被重构,并在原有的预算会计的体系上,导入财务会计机制,通过责权分离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数据进行核算,以此提升会计核算功能。
相较于传统会计制度,新制度不再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行业属性进行区分,而是保留行政事业单位原有的会计业务事项,提升公共性业务事项,将行政事业单位原有的会计制度与新制度相统一、整合,以此实现核算标准与口径的全面统一,确保了同一个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在不同时期可比。
现阶段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新会计制度,将的财务进行了整合,新制度的建立,在财务信息的披露、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方面都有所提升。新制度增强了财政收支的透明度,对控制支出、减少负债、预防财务风险都有很好的作用。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适用什么会计制度
新会计制度怎么执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部属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会计制度,不再执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科学事业单位、高等学校和建设单位等会计制度.请各单位认真做好会计制度的执行工作,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3号)要求,保障会计制度转换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统一会计制度是建立权责发生制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内在要求,对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预算管理水平、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会计制度的实施,加强统筹规划,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确保会计制度转换的顺利实施.
二、认真学习宣传,实现平稳转换
各单位要组织本单位财务会计人员加强对会计制度的学习,确保全体财务人员理解并掌握会计制度、准则和有关规定(相关文件可在财政部或部财务审计司外网网站自行下载)的内容要求.要加强对会计制度的研究,梳理本单位在制度转换和执行中的难点和问题,结合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提出解决问题方案,部鼓励和支持各单位提前实施会计制度.部将组织对部属一级单位财务人员和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进行集中培训,并同步推进会计制度实施与财务审计信息平台建设工作.
三、完善内控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各单位要以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为契机,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建立与会计制度相适应的管理及内部控制机制.要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规范核算内容,并完善会计核算与部门预决算、资产管理、财务报告编制、绩效管理与评价、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等政策的协调机制,全面提升单位财务管理水平.
新会计制度需要关注哪些?
(一)重构了会计核算模式.
《制度》构建了"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的会计核算模式.所谓"适度分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双功能",在同一会计核算系统中实现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双重功能,通过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五个要素进行财务会计核算,通过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三个要素进行预算会计核算.二是"双基础",财务会计用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用收付实现制,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三是"双报告",通过财务会计核算形成财务报告,通过预算会计核算形成决算报告.所谓"相互衔接",主要体现在:一是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进行"平行记账".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也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于其他业务,仅需要进行财务会计核算.二是财务报表与预算会计报表之间存在勾稽关系.通过编制"本期预算结余与本期盈余差异调节表"并在附注中进行披露.
(二)统一了现行各项单位会计制度.
《制度》有机整合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机构、地勘单位、测绘单位、林业(苗圃)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内容.在科目设置、科目和报表项目说明中,不再区分行政和事业单位,也不再区分行业事业单位;在核算内容方面,基本保留了现行各项制度中的通用业务和事项,同时根据改革需要增加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共性业务和事项;在会计政策方面,对同类业务尽可能作出同样的处理规定.
(三)强化了财务会计功能.
《制度》在财务会计核算中全面引入了权责发生制,在会计科目设置和账务处理说明中着力强化财务会计功能,如增加了收入和费用两个财务会计要素的核算内容,并原则上要求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增加了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的核算内容,对长期股权投资用权益法核算,确认自行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的成本,要求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和无形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引入坏账准备等减值概念,确认预计负债、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等.
(四)改进了预算会计功能.
《制度》对预算会计科目及其核算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优化,以进一步完善预算会计功能.在核算内容上,预算会计仅需核算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在核算基础上,预算会计除按《预算法》要求的权责发生制事项外,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在核算范围上,《制度》将依法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均纳入预算会计核算范围,如增设了债务预算收入、债务还本支出、投资支出等.
(五)整合了基建会计核算.
《制度》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相关预算管理规定,在充分吸收《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合理内容的基础上对单位建设项目会计核算进行了规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按照本制度规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再单独建账.
(六)完善了报表体系和结构.
《制度》将报表分为预算会计报表和财务报表两大类.预算会计报表由预算收入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组成,是编制部门决算报表的基础.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和附注构成,会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组成,其中,单位可自行选择编制现金流量表.此外,《制度》针对新的核算内容和要求对报表结构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对报表附注应当披露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对会计报表重要项目说明提供了可参考的披露格式、要求按经济分类披露费用信息、要求披露本年预算结余和本年盈余的差异调节过程等.
(七)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
《制度》在附录中用列表方式,以《制度》中规定的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为依据,按照会计科目顺序对单位通用业务或共性业务和事项的账务处理进行了举例说明.
新会计制度怎么执行?在2017年10月24日,财政部就发布了财会〔2017〕25号文件通知,预示新的会计准则制度即将开展.真正执行开展的时间定为2019年1月1日,各行政事业单位都需要按照新会计准则制度进行事务处理.在此,小编还介绍了新会计制度的关注点.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制度是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适用一般是适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比如,
(1)对于由财政直接支付的工资,
借:事业支出,
贷:财政补助收入。
(2)对于由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材料的款项,
借:存货,
贷:财政补助收入。
(3)对于由财政直接支付的购置固定资产的款项,
借:事业支出,
贷:财政补助收入。
同时,
借:固定资产,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代理记账公司可以做行政事业单位的账务嘛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财政部19年,为了让国内的国有事业单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制定的会计制度,从而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管理,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该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发布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实行一级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全国预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第四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委托会计公司代理记账的。
但是必须遵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
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根据机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行政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
向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的,为主管会计单位。
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有下一级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
向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视同基层会计单位。
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
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行政单位,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第五条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规模、人员编制以及负担的会计工作任务,设置相应的会计工作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行政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
行政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行政单位会计核算。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
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
但编制会计报表时(),应该按照编报日期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九条会计记账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十一条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
第十二条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结果的需要,有利于单位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
同类单位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四条会计处理方法应当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中说明。
第十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六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七条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十八条凡是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第十九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二十条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
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资产第二十一条资产是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
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暂付款、库存材料等。
现金和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帐。
行政单位必须严格银行存款的管理,禁止多头。
预算经费应由财务部门统一在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家银行,不得自行转移资金。
暂付款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所属单位或本单位职工发生的临时性待结算款项。
暂付款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行政单位对暂付款业务要严格控制,健全手续,及时清理。
属于临时性往来借欠款要及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库存材料是指行政单位大宗购入进入库存,并陆续耗用的行政用物资材料。
库存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列支。
办公用品数量不大,随买随用的,按购入数直接列为支出。
行政单位的库存材料每年至少应当清点一次。
如发生盘亏、盘盈,应当查明原因,作为增加或减少当期支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有价证券是指行政单位用结余资金购买的国债。
行政单位购买的有价证券作为流动资产管理。
有价证券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
购入的有价证券应作为货币资金妥善保管,做到账券相符。
当期有价证券的利息以及转让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与其账面成本的差额,记入当期收入。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单价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记账。
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
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对其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每年应当盘点一次。
固定资产报废、调拨和变卖,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经审批。
转让、毁损、报废及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相应减少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有偿转让、变卖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其他收入处理。
清理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当期支出。
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价款,当记入其他收入。
第四章负债第二十六条负债是行政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暂存款等。
第二十七条应缴预算款是指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按规定取得的应缴财政预算的各种款项,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指按国家规定由行政机关直接收缴的部分,下同)、没收财物变价款、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赃物变价款、其他应缴预算的资金等。
行政单位取得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对于未达到缴款起点或需要定期清缴的,应及时存入银行存款账户。
行政单位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缴款方式、缴款期限及其他缴款要求及时办理缴库。
每月月末不论是否达到缴款额度,均应清理结缴。
任何单位不得缓缴、截留、挪用或自行坐支应缴预算款项。
年终必须将当年的应缴预算款项全部清缴入库。
第二十八条应缴财政专户款是指行政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范围及管理办法,按院和财政部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暂存款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待结算款项。
各种应缴款及暂存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
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条各项负债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五章净资产第三十一条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资产减负债和收入减支出的差额,包括固定基金、结余等。
第三十二条固定基金是指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
固定基金按实际发生数额记帐。
第三十三条结余是行政单位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行政单位的正常经费结余与专项资金结余应分别核算。
第六章收入第三十四条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包括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五条拨入经费是指行政单位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预算经费。
行政单位应根据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季度(分月)用款,按经费领报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拨入经费应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而直接由行政单位按使用的预算外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规定收取的各种收入,以及其他来源形成的收入。
第三十七条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经费和预算外资金收入中属于指定用途,用于完成专项工程或专项工作、并需要单独报账结算的资金,应当与正常的拨款区分开来,分别核算。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七章支出第三十九条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
第四十条行政单位的支出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分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
经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专项支出是行政单位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等。
行政单位收回本年度已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冲减当年的经费支出;收回以前年度已经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增加上年结余,不得冲减当年经费支出。
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额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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