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备干部推荐材料范文_后备干部推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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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好“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切实加强和改进选人用人工作。下面是我整理2021年一报告两评议情况报告的范文,欢迎阅读!
2021年一报告两评议情况报告篇一
根据你部《关于开展2021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的通知》精神,我局认真开展了“一报告两评议”的相关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党委重视,明确责任,确保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开展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我局党委即时认真组织学习了《干部任用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等内容,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了“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程序、时间安排和总体要求等。同时细化工作责任分工,明确了牵头领导、具体承办科室和经办人,为“一报告两评议”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提供了思想和组织保证。
二、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确保“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的质量
在报告和评议工作中,我局认真分析总结了近两年来,在学习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项纪律、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强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开展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以及加强干部人事部门自身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形成《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报告》。组织召开了干部选拔任用民主评议会。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我局在干部选拔任用、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以及新提拔的11名干部(含省国土厅任命干部2名)进行了评议。由于局党委重视,准备工作充分,组织严密,程序到位,使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进展顺利,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较好评价,进一步了解掌握了干部队伍的整体状况。同时,对于在今后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监督,更好地匡正选人用人风气,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综合分析评议结果,针对存在问题明确改进措施,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
从测评结果来看,我局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能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导向,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公开、公平、公正选拔任用干部,获得参评人员好评。在干部选拔任用、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等方面测评结果满意和基本满意度均在98%以上。新提拔任用的干部德才表现较好,爱岗敬业,工作实绩明显,群众认可度普遍较高,测评满意和基本满意度均在95%以上。
在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一是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国土管理业务工作量大,事情多、任务重,不少干部忙于日常业务性工作,对政治理论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方面尚有差距,知识结构更新不快,综合素质的提高跟不上新形势下国土管理的实际需要。二是干部交流渠道不畅。国土管理体制垂直后,干部跨系统交流难度较大,往往是进来的多出去的少,系统内交流也受到编制职数等因素的制约。不少干部在中层岗位上一干就是几年、十几年,干部队伍呈现老年化趋势,随着时间的延长,这种状况将更加明显,从而削弱了干部队伍的整体活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干部的积极性。三是干部混岗使用比较普遍。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受机关行政编制制约,由于机关行政编制少,部分机关中层和一般职务只能由事业人员担任。
今后,我们将以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切实选准用好干部,努力为我市国土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
2021年一报告两评议情况报告篇二
一、党委重视,明确责任,确保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开展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接到师《关于认真做好?年度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的通知》文件的通知后,某局党委即时组织了认真学习,严格按照《通知》的相关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了“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程序、时间安排和总体要求等。同时细化工作责任分工,确立了由党委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责抓落实、切实加大对“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协调力度,为“一报告两评议”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提供了思想和组织保证。现将某局?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报告如下,请各位予以评议:
一、总体情况
干部队伍建设是保证某局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需要,?年我场一共选拔任用干部?人,其中提拔使用干部?名,其中科级领导干部?名,提拔基层单位副职以上领导干部?人。在选拔任用的干部中,党员?人(其中大学生党员?人),妇女干部?人。
二、基本做法
(一)严格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年,某局党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师党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在选人用人上坚持了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以及干部队伍“四化”的方针,坚持选用求真务实、政绩突出、清正廉洁和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二)以规范程序为主线,充分发扬民主,坚决杜绝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密规范的程序是选准人用好人的基础保证。2012年,某局党委牢固树立选人用人上的程序意识和规范意识,严格按程序办事。工作中注重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严把提名推荐关、组织考察关和讨论决定关,坚持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必须履行的程序,全面推行了考察预告、任前公示、考察结果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随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建立,我场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不断提高。
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我场的具体做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用了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两种推荐方式。
2、组织考察。对拟任用的干部,由某局分管干部的领导和政工办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考察时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讨论决定。经过考察,某局政工办形成考察材料,向某局领导汇报考察情况,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形成干部任免提案,提交某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党委班子成员都能到会,认真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4、任前公示。对经讨论决定拟提拔任用的干部,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时间为?天,公示期间,如没有反对意见和建议的,由某局领导、政工办、纪检办的领导对任职人员进行任前谈话和廉政教育并提出要求。
5、宣布任用决定。下发任职文件,宣布任用决定。
(三)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为各级干部干事创业营造良好的氛围
1、某局党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坚持“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干事的人吃亏、不让长期在一线埋头苦干的人吃亏”的选人用人导向,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广泛听取干部职工意见,提高基层老干部的政治待遇,大胆提拔任用年轻干部,确保了某局干部队伍结构合理,整体素质有较明显的提高。从一年来提拔使用的干部工作实绩看,新选拔任用的同志都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能胜任本职工作,较好地完成某局党委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截止目前未发现新提拔任用干部违纪违法违规情况。
2、拓宽干部选拔任用渠道,为某局的健康持续发展积聚后备力量
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某局党委始终将干部队伍建设作为一项关系某局长远发展的重要工作,并身体力行地做好此项工作。今年,某局通过到各大院校招录应届毕业生、接收选派生、留用优秀大学生志愿者、从社会上公开招聘、招聘本场职工子女大学生等方式招聘各类专业的大学生,安排在合适的岗位上进行锻炼培养,充实某局人才队伍,改善原有干部队伍结构、为某局健康、持续发展积聚大量的人才。
综上所述,?年某局党委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及上级党委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今后还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自觉性。严格条件、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定,把好入口关,为全面提高某局各级干部的组织和领导能力奠定坚实的基础。
以上是某局?年度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报告,请同志们对?年度干部选拔任用情况予以评议并填写《?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年度新提拔干部民主测评表》。
2021年一报告两评议情况报告篇三
为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群众满意度,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以人为本”为理念,积极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仅仅围绕公司发展大局选干部、配班子,强化监督管理,重视人才的培养与考核。
公司总的人才选拔的原则是“群众公认、组织考核、个人推荐”,根据公司现状提出“知识化、年轻化、专业化”的人才使用目标。制订了“黄石工矿集团选人用人管理办法”、“干部考评办法”、“后备干部选拔和管理办法”等措施
2021年公司根据基层中层管理干部使用况,推出了17个中层管理岗位,其中正职4个,副职13个,每个岗位取单位主要领导提名1-2名考察对象,由公司党委工作部、人力部和纪委等部门成立联合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考察结果上报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最后经经理办公会通过,总经理聘任。党委工作部门的干部由党委会确认。17个中层管理人员顺利上岗,平均年龄45岁,大专学历8人,中专学历5人,高中学历4人。为公司输送了年轻合格的管理人才,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2012年3月15日-17日,公司成立干部考核领导小组,对上述人员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到各使用单位和部门进行测评,测评结果满意95.2%,不满意2.4%,不了解2.4%。
2021年2月,公司召开中层以上管理民主测评会议,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全体中层正职管理人员和部分党员群众参加了会议,从“德、勤、能、绩、廉”五个方面对117名中层管理人员进行了评议和考核,合格率达88%。在总结过去一年的干部使用管理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点成绩,但是也暴露了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干部理论素养不高,先进性意识不强,工作经验缺乏,未能充分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二是部分干部创新创业意识不强,责任心不够。三是个别干部专业技术有待加强。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整改完善。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使公司德才兼备的同志有干事创业的平台,为公司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在今后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积极探索富有生机和活力的选用机制,树立正确用人导向,以公正的导向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二是严格干部选拔培养和任用工作的程序和流程,严把育人、选人、用人关口;三是健全完善管理人员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制度,坚持不懈地抓好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对于群众满意率较低的管理人员,要调查原因并督促整改。对经考核不胜任岗位的管理人员,实行诫勉。四是大力引进和培养年轻干部。
一月十五日中央新条例
虽然组织部的科室有很多,科室与科室之间就算是同一个干部室,但因为分组不同工作内容也不同,再加上地方差异组织部的内部科室也不相同,但总的来说有以下相关内容:
一、协助做好中层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的考核、选拔、推荐、培养工作。起草干部考核工作,整理干部考核材料,建立干部管理档案、干部登记卡和干部花名册。
二、抓好党员思想教育,结合每个时期的中心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党员教育,定期分析党员思想状况,总结党员教育的经验。
三、抓好党建工作,利用党建阵地做好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
四、抓好评选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工作。
五、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知识分子和老干部工作,定期检查、汇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的情况,整理申报优秀专家材料。
六、负责干部审查工作,检查干部政策落实情况。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校党委、部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挂职锻炼的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 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员中选拔。
第三章 动议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纪委副书记;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九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四十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提名由任命的,自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提名由任命的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任命。
第四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九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五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
如何提高竞争性选拔干部的质量
为切实加强年轻干部的实践锻炼,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年轻干部培养力度,区委决定,选派一批有发展潜力、有培养前途的全日制本科大学生挂职锻炼。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经受锻炼、积累经验、提高素质、增长才干为目的,通过锻炼,丰富工作经历,使年轻干部更多地熟悉了解机关和基层情况,切实提高年轻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适应我区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挂职地点及挂职期限
挂职锻炼地点:乡镇、区直党政群机关。
挂职锻炼时间:选派年轻干部挂职锻炼的时间原则上为1年,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缩短或延长。
三、选派对象及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有一定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
2、事业心和责任感强,有吃苦和奉献精神,组织协调能力强。
3、具有财政全额拨款编制,且为区直部门和乡镇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4、年龄在30周岁以下( 1981年1月1日后出生),全日制本科以上(含全日制本科)学历,具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
5、身体健康。
四、选派程序
选派年轻干部挂职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社局共同组织实施,具体选派程序如下:
1、推荐。各单位、部门严格按照选派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统计,填写《符合选派优秀年轻干部挂职锻炼条件人员统计表》,并在符合条件人员中根据个人意愿择优推荐人选,推荐2名以上人选需排序,填写《选派年轻干部挂职锻炼推荐表》,两种表一并上报区委组织部。
2、资格审查。区委组织部会同区人社局根据选派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通过比较和筛选,初步确定考察人选。
3、考察。区委组织部会同区人社局组成考察组深入考察人选所在单位进行考察。在考察基础上,由区委组织部征求区纪委(监察局)、执法和信访等有关部门意见,了解考察对象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考察中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选派:一是近3年内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
二是执纪执法部门正在立案调查的;三是近3年来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
4、研究决定。区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根据考察情况,并结合部门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后,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挂职人选。
五、挂职人员的职责
1、结合实际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认真传达落实区委和区的决策决议,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2、全面了解挂职岗位的职责要求和工作程序,利用自身的特长和优势,认真做好挂职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
3、每周集中学习和分散自学时间累计不少于1天,重点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科学技术等方面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业务能力以及为群众服务的本领。
4、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区委组织部干部组和派出单位汇报一次工作,挂职结束,要写出挂职锻炼期间的全面总结。
六、挂职人员的管理
1、选派人员在挂职期间实行双重管理,以挂职单位管理为主,派出单位管理为辅。
2、选派人员挂职期间,工作与原单位脱钩,只转组织关系,在原单位的职务予以保留,其职务升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等不受影响。
3、挂职单位要建立挂职人员档案,准确记录开展工作的各项记录(包括考勤、学习、工作、活动、季度小结、半年小结、全年总结等)。挂职结束,要根据挂职期间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认真负责地做出书面鉴定,并填写《年轻干部挂职锻炼考核表》。
4、挂职期间,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将对选派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走访、抽查;挂职结束,将派出考察组进行全面考核,有关材料装入个人档案,作为今后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5、选派的人员不是股级干部的直接提拔为股级干部,挂职结束后回原单位仍按照股级干部管理,对在挂职期间表现突出的直接纳入副科级后备干部队伍,表现特别突出的优先提拔使用。
七、挂职要求
1、挂职是培养锻炼年轻干部的重要途径,是实施年轻干部培养工程的一项有效措施,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负责地做好挂职人员的选拔、组织推荐和接收工作。
2、挂职单位要做好挂职人员的相关工作安排,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严格管理和考核,为挂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支持他们开展工作,为挂职人员锻炼提高和施展才华创造条件。
3、挂职人员要珍惜机遇,做好自我管理,严守组织纪律,服从挂职单位安排,积极主动地参与各项工作。
三重一大内容会议记录决策心得体会
笔者认为,提高竞争性选拔干部的工作质量,必须突出以下几个方面。?0?2?0?2?0?2?0?2围绕“提高科学化、开放性、认可度”,科学设置竞争性选拔的制度框架。突出“科学规范、开放有序、普遍认可”,抓好竞争性选拔的制度设计。一是要科学择定选拔职位。对无合适人选、难以作出比较选择的岗位,或符合条件人选较多、难以作出正确选择的岗位,或专业性较强、专业相对匮乏的岗位,都可以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拔。二是要科学拟定资格条件。根据选拔岗位承担的工作职责,明确学历、年龄、经历、资历、能力、实绩等基本要求,尤其要明确岗位必备的专业技术和实践技能,但不能过于强调年龄和学历。三是要科学界定竞争范围。根据符合条件人数或选拔层次的需要,合理确定不同竞争范围,本单位后备人才较多的岗位可限制在单位内部,专业素质要求高的岗位可面向行业系统,区域内干部储备充裕的岗位可面向市域县域,高层次岗位可面向全国全省范围,保证竞争有度。四是要科学确定选拔方式。正确分析各种竞争性选拔方式的优势和不足,竞争上岗适合在单位或系统范围内比选,公推公选适合在区域范围内比选,公推直选适合在所有党员范围内比选,公开选拔适合在更大范围内比选。?0?2?0?2?0?2?0?2围绕“形成广泛竞争、有效竞争、差额竞争”,完善可比可赛可选的择优机制。建立和完善鼓励竞争、体现竞争、促进竞争的有效机制,实现“广中选好、好中选优、优中选强”。一是要建立体现公平竞争的广选机制。要突破部门、区域、体制等壁垒,打破身份、资历等因素制约,创造条件让更多的优秀人才进入组织视野,确保在最大范围内科学配置、有效盘活、合理开发干部。二是要建立体现有效竞争的比选机制。认真研究和分析选拔职位特点,牢牢把握职位的核心竞争要素,突出知识竞争、能力竞争、实绩竞争、民意竞争。通过适度控制选拔范围、科学确定资格条件等措施,取干部自荐、群众举荐、组织推荐等多种形式,动员和引导更多有强烈竞争愿望、具备核心竞争力的干部参与竞争。三是要建立体现差额竞争的遴选机制。坚持将差额作为竞争性选拔的重要指标和核心要素,实行全程差额遴选。差额推荐环节注重公开性,把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基层干部和知情者、关联者等各方面的民意切实表达出来;差额考察环节注重客观性,看客观上谁更适合选拔职位;差额表决环节注重程序性,通过严格的程序保证选人用人讨论的充分性和决策的公正性。?0?2?0?2?0?2?0?2围绕“增强民意考量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组织多层次宽纬度广范围的民主推荐。针对竞争性选拔中普遍存在的“民意难集中、公认度难比较”问题,完善推荐制度、规范推荐程序、严格推荐范围、落实推荐责任,提高民主推荐的针对性和精确度。一是要组织分层民主推荐,解决“推荐指向不明”的问题。在公开选拔中,可组织三轮民主推荐,第一轮是干部和群众代表,包括“两代表一委员”;第二轮是市委委员;第三轮是考察人选所在单位领导、同事和下属。第一轮重在广泛性,解决“人岗相适”问题;第二轮重在权威性,解决“好中选优”问题;第三轮重在群众性,解决“群众公认”问题。二是要推行署名推荐制度,解决“推荐质量不高”的问题。实行定量推荐办法,尽量规避优先推荐本地区、本单位、比较熟悉人选的不公正做法;推行署名推荐制度,减少推荐随意性,督促推荐人员投出负责票、公正票,更好地避免感情票、关系票、弃权票。三是要提供详实推荐材料,解决“推荐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通过增加推荐对象的信息量、拓宽推荐人员的选择空间等措施,提高推荐的公正性和真实性。第一轮除自然情况外,还要提供奖惩情况、是否为后备干部、家庭成员信息等内容;第二轮可以增加职位要求、面试得分及各要素得分排序等;第三轮提供考察预告、人选自然情况和工作简历。(丁 纯)(见习编辑:叶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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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内容会议记录决策心得体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三重一大”制度(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切实加强对权力的民主监督与制约,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集体研究决策制度。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涉及我局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引进,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执行;
2、党风廉政工作、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3、全局工作规则、各项工作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4、围绕中心工作的重要工作思路和重要举措;
5、全局年度总体工作和工作目标任务的确定;
6、全局财务年度决算、预算的申报和调整;
7、年度评比及奖惩等相关事项
8、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中层干部岗位竞争、人事变动等事项;
9、其它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中层干部竞争上岗的任免;
2、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大宗物资及办公设备的购;
2、经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经费的支出;
3、重大项目投资考察的接待支出。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单项支出在10000元以上(含1万元)的资金款项。
二、“三重一大”问题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的机制和分工
实行局长负责制,通过局长办公会、局务会或联席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局长办公会的人员为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局务会扩大会由局长或书记确定邀请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组会、局务会或联席会决策之前,要经过民主程序讨论共同决策。
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重一大”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
三、集体决策规则
1、“三重一大”问题集体决策,要有地进行,无特殊情况,不讨论临时动议议题。
2、决策前要根据工作,做好调研、论证、相关法律咨询和必要的事前审计;
3、决策时要集体讨论、各抒己见、集思广益、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
4、决策后有重大事项的项目负责人安排专人负责集体决策的`落实、总结、局办公室负责催促、监督和检查。
5、“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集体决策的程序
1、相关科、室提交需要领导班子研究决策的事项的相应、调研和专家论证报告等书面材料。
2、经党政主要领导审阅后,根据事项性质和轻重缓急程度,按照相应决策范围,列入决策。
3、在不同的决策范围内,经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
4、正式发文,付诸实施。
5、年终,根据“三重一大”问题的性质,在全体职工或全体党员大会上通报落实情况
五、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
(一)“三重一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经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取措施挽回的;
5、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于不执行或不能按要求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规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及损失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
(五)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我们党的领导干部的产生方式有哪些?
这一学年的工作,有一点我感到无比欣慰,就是不管社会多么纷繁、复杂,我始终没有放弃以诚待人,以诚感人,以诚育人,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努力做好每件事,教好每一位学生。通过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学习教育,我对师德师风教育的重要意义有较明确的认识,对中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内容更加熟悉。现结合自己一年来在教书育人以及工作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并为此提出了一些整改的措施,如下:
一、我在教书育人中存在的问题:
1、创新意识淡薄,教学中对学生独立思考以及动手操作能力的培养不够。
虽然能运用新理念来指导教学实践工作,探索科学的教学方法,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但是,目前自己的教学思想和方法还是有点滞后,课堂上还是为能完成教学进度,而忽略对学生各方面发展的训练和培养,没能真正地做到放手给学生,让学生真正地成为课堂的主人。同时,自己思想认识还放不开,总是顾虑太多。
2、教学理论研究和教学实践的结合不够。
对学习教育教学理论不够深入、坚持,对理论指导实践的意义认识不太足。还有理论学习不能够与实践紧密结合,对理论联系实际的精神实质认识不足,在学习中没有能够很好地结合自身实际与学校情况进行有效的反思。
3、专业理论知识还不够丰富。
在教育教学理论方面学习不够坚持。我经常学习教育教学理论,天天学习新课程理念,积极各位教师探讨相关的问题。而这些都不是经常性和自觉性的,这都是为了完成任务。现在深入剖析起来,要想不断适应教育形势的发展,成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就得必须不断地加强教育教学理论学习,使自己的业务水平能尽快的提高起来
4。家长之间的交流不够,学生管理方面比较粗放。
尊重家长是教师处理与学生家长之间关系的准则,是促进教育合力的形成,提高育人效果的重要环节。但由于刚任教不熟悉环境,所以与学生家长联系相对减少;另外,在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方面还不够积极。在热爱学生方面,我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其人格;耐心教导,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但在平等、公平对待学生,特别是要求学生方面,过于严格。热爱学生是教师处理与学生之间关系的准则,是全部教师职业道德的精髓。爱是教育的万金油,当教育之爱成为普照的春晖,师生之间爱的能量就会在交换与互动中不断裂变,释放能量,产生一个个教育的奇迹。如何激发爱心、永保爱心,我尚待努力。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1、学生的课业负担有所减轻,学习的时间少了,学生的学习目的性和自觉性有所降低
2、对于新课程标准的学习还不够深入,在新课程的实践中思考得还不够多,不能及时将一些教学想法和问题记录下来,进行反思;
3、教科研方面本学年加大了学习的力度,认真研读了一些有关教科研方面的理论书籍,但在教学实践中的应用还不到位,研究做得不够细和实,没达到自己心中的目标。
三、整改的措施:
教学的关键是教师的引导、方法要得当,要培养高素质的学生首先要有高素质的教师。
1、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业务素质
“学海无涯,教无止境”,只有不断充电,才能维持教学的青春和活力。所以本学期,结合新课程改革,确立的学习重点是新课程标准及相关理论。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的更新,也催促着我不断学习。平时有机会还通过技能培训、外出听课、开课等使自己在教育教学方面不断进步。通过这些学习活动,不断充实了自己、丰富自己的知识和见识、为自己更好的教学实践作好准备。
2、求实创新,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教研工作
教育教学是我们教师工作的首要任务。本学期,我将把所学的新课程理念应用到课堂教学实践中,立足“用活新教材,实践新理念。”力求让我的教学更具特色,形成独具风格的教学模式,更好地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提高教学质量。在日常教学中,我坚持切实做好课堂教学“五认真”。课前认真作好充分准备,精心设计教案,并结合本班的实际,灵活上好每一堂课,尽可能做到当堂内容当堂完成,课后仔细批改学生作业。今后在教学中,将用系统性、阶段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定时间、定地点、定内容,使每堂课都能让学生有收获。总之,不管在课堂教学,还是在课后辅导的教学中,我都以培养学生能力,提高学生的素质为目标,力求让教学对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起到更大的作用。
(1)、幼儿园党建工作情况汇报材料(两篇)
(2)、党员教师个人现实表现材料范文(三篇)
(3)、公司员工工作现实表现材料模板(三篇)
(4)、学生的个人现实表现材料怎么写(两篇)
(5)、优秀教育工作者主要事迹材料模版(四篇)
(6)、优秀教育工作者事迹简短材料范文(三篇)
(7)、乡镇干部个人推荐材料范文(三篇)
(8)、学校后备干部推荐材料范文(三篇)
(9)、银行后备干部推荐材料范文(两篇)
(10)、党员干部四风四气对照检查材料范文(四篇)
3、加强反思,及时总结教学得失。
在一年的教学中有特色、有创意的东西还不够多,我想在今后教学中,让每个学生都能参与,并动手操作,今后还要努力找出一些教学的特色点。
4、热爱学生,尊重学生。
坚持以学生为本,尊重每一位学生。把爱撒到教室的每一个角落,关注好学生,更爱差生,勇于承担起自己的那份责任以义务。
总之,我会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加强自我修养,时刻把师德放在心中。以爱贯穿我的教学中,把孩子的发展放在第一位,努力做一名人民群众放心、家长放心、学校放心、学生放心的合格的教师。 ;
选拔干部组织谈话注意哪些问题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党委、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
第二十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酝酿
第二十九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市(地)、县(市)党委、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三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二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提名由任命的,自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三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党委向提名由任命的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任命。
第四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七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八条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五十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各位我想知道选调生与公务员的区别是什么?是一起考试吗,考试内容一样吗?
1、进干部的办公室时要有礼貌,当得到允许的时候才进,并且在关门的时候正身向着干部,不能背对与自己谈话的人。不然,这样会给领导一个很没有礼貌的形象。
2、与干部谈话,实事求是的说,不要夸大其词,眼神要看着对方,不要有太多的小动作,身体要坐直。
3、当干部问道你上级的情况时,及时你的上司有一些不对的地方,你也不要很明显的说出来,要通过一些委婉的方式。
比如:最近据说你们经常要加班是吗?这时你要聪明的回答:不是上司要求的,是我们想要把工作做得更好一些。因为,有时候干部是这样问,但是如果你如实的回答了不想加班,是上司逼的,那么你会给人留下一个不负责的印象,最后还会被你的上司知道,那可就惨了。
4、当问到你当初为什么会来这里的时候,这里的工作氛围怎么样时,你要这样回答:来这里是因为我觉得这里发展前景好,于我未来能更进一步很有帮助。这里的同事都比较友好,团队意识很强,工作氛围是极好的。
5、与干部谈话的全过程中,你的语气要温和,尽量的展现出你的优点,让干部看出你的能力,这样对你的升职很有帮助。
选调生是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门有地从高等院校选调的品学兼优的应届大学本科及其以上的毕业生的简称,这些毕业生将直接进入地方基层党政部门工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高素质的工作人员人选进行重点培养。2000年,中央组织部发布了《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的通知》,对进一步做好“选调生”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选调生与各单位招录的机关类国家公务员都是国家公务员,但是大部分省市区的选调生比其他公务员少一年的试用期,因此选调生的工资定级比其他公务员要快一年。同时,选调生的个人档案名义上属于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管理,而公务员档案一般属于人事部门公务员局管理。 近年来由于公务员队伍整体学历的提升和社会就业压力较大等客观原因,选调生选拔数量不断增加、选调标准不断降低、领导重视程度相应降低,加上绝大多数省份选调后继政策没有跟上、没有成形的培养和提拔政策,选调生已经从早年党政干部后备人选的培养方式,逐步演变成了县乡基层充实普通工作人员的招聘方式。因为不能适应基层艰苦的工作环境和微薄的收入,又看不到上调领导单位机关的希望,近年来选调生辞职现象有所增加。选调生政策已经到了亟需调整完善的阶段。
选调生是公务员,并且与通过正常招考被录用的公务员有不同,选调生”与公务员随着国家对公务员队伍实行“逢进必考”的原则,报考“选调生”和公务员成了当前和今后大学生走进党政机关,实现“学而优则仕”理想的唯一途径。这两条道路有异曲同工之处 : 1、选调生与公务员相同都要有一年试用期,期间只有见习期工资,第二年定级,定科员二级; 2、选调生虽是后备干部身份,但试用期结束后的前两年需要在基层工作,期间硕士定副科级(非领导职务、级别),之后才可参与全省的人员选调。 3、硕士正式入编(试用期结束)后的第二年定副科级(非领导职务、级别),执行副科级工资。但需要注意级别和职务(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区别,比如非领导职务可以是副主任科员(相当于副科长、副镇长)、调研员(正处级)、巡视员(正厅级),但这些职务都没有实权,所以即使第二年定副科级也不要以为自己就是副科长了。说得直白点,没有其他重要因素,怎么会让刚出道的菜鸟来当领导。所以为当官考选调生没准会让你失望。 4、选调生是省、市、县委组织部掌握的后备干部,而招考录用的公务员,是各机关工作人员,关系由该机关的人事行政部门管辖,而非各级党委组织部。 5、新录用的公务员直接在机关、各部门及垂直下级单位工作。选调生一般要分配到基层去锻炼,条件艰苦,少(不是单一情况,东部、中西部部分发达地区情况明显不同),但两年后就会回调。 6、培养管理的措施不同。选调生到基层工作后,组织部门将通过举办培训班、抽调到上级党政机关跟班学习,鼓励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得力措施进行重点跟踪培养,帮助选调生脱颖而出。 7、从根据实际调查,选调生在提拔上与省直机关、中央机关的公务员不存在优势,某些方面劣势很明显。 A:选调生一般待遇:硕士研究生直接正科待遇,本科生三年后副科职务(目前全国大部分没有完全落实);而省直机关、中央机关一年后正科的比比皆是。 B:提拔任用:选调生提拔快的也有(比如山东的80后厅官),但地方上领导职位(副县/副处级以上)毕竟很少,提拔率必然会很低。选调生发展好的省份山东省也仅仅是提供给选调生考取省直机关的招录机会,很多省份存在选调生长年在乡镇一级,作用无法发挥,无法提拔;从国家用人政策上,有中央到地方挂职锻炼和地方借调、遴选到省直机关、中央的双向交流趋向,在这些方面,省直机关和中央机关的年轻干部因为职位级别上升快,在年龄、级别上与基层工作的选调生相比,在拟任领导职位有明显优势。(比如,某人考进省直,十年后很容易达到副处,下来挂职可以挂副县,很快就能在地方提拔正县级。在基层一线,除非有很好的背景和机会,十年达到副县/副处是比较少的)换句话说,省直机关和中央机关平台更高、更广(庙大,机会更多,离高级领导更近),在中国特色的官员选拔机制没有大幅度变化的前提下,孰优孰劣,个人自度。 C:选调生历来招录很少,从管理、培训、成长方面发展并不是很完善(与现代公务员招录培训来讲),发展前景有待观察。近年来随着公务员热,逐渐被媒体报道,具有热点效应。个人应根据实际情况,要端正态度,为基层、为困难地区做出贡献的心态投身进来,否则动机不纯,你可能会很失望。
选调生的选拔取本人自愿报名、院校党组织推荐、组织(人事)部门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而公务员录用考试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不需要院校党组织推荐。
下面是2012年吉林省选调生的相关信息
三、选调程序
选调工作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与全省公务员招录工作同步进行。具体步骤如下:
1.个人申请、高校推荐。委托各高校通过校园网等形式宣传选调生工作,并负责组织推荐。学生个人提出申请,高校对报名学生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组织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填写《2012年吉林市选调生报名推荐表》,每人可填报三个志愿,其中至少填报一个乡镇岗位。推荐的相关材料由各高校有关部门统一报送吉林市委组织部干部一处复审。省内高校报送的材料包括《2012年吉林市选调生报名推荐表》(用A4纸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2012年吉林市选调生高校推荐情况汇总表》(用A4纸打印,同时报电子版)。省外高校报送《2012年吉林市选调生报名推荐表》(一式两份)和考生成绩单等相关材料。省内推荐工作已委托各高校组织,省外推荐工作从见报之日起至2012年3月15日前结束。请各高校按规定时间上报推荐材料。
2.资格复审、网上报名。吉林市委组织部对各高校推荐的考生进行资格复审,没有接到资格审核不合格通知的考生视为复审合格。经复审合格的考生,按照全省考录公务员考试网上报名时间登陆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网(.jlgwy.net)报名、缴费、打印准考证。未经高校推荐和市委组织部复审通过的考生报名不予确认。考生一经资格复查通过后,不能再改变志愿,也不能参加2012年全省各级机关录用公务员考试和其他地区选调生考试。
3.录用考试。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由省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实施,与2012年全省公务员考试一并进行。考试等级为乙级,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综合知识》和《申论》,三科成绩满分均为100分,总分为300分,及格线为180分。在及格线以上考生中,按照招录职位1:3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若考生总成绩相同,依次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综合知识》成绩高者优先;若考生各科考试成绩均相同,则一同进入面试。面试取结构化面谈法进行,满分为100分,及格线为60分。面试结束后,笔试、面试成绩各按50%折算后计入总成绩,总成绩满分为100分,及格线为60分,达不到及格线的考生不予录用。
4.拟录、体检、考核、录用。根据考生笔试、面试总成绩,按照考生报考志愿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拟录,并确定体检对象。对未录满的职位,视情况进行依次递补或当场补录。体检由吉林市委组织部指定医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对体检合格人选由招考部门按照《吉林省录用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组织考核。对经体检、考核合格确定的拟录用人员,在吉林市江城党建网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吉林省委组织部审批,办理相关手续。对体检、考核不合格和公示中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影响录用的,或本人放弃者,取消其录取资格,视情况决定是否补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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